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聲-3499-202411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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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魏士勛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訴字 第77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羈押3月,但被告已經真心悔過,希望能夠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雖經本院裁定自113年9月6日起羈押3月,然被告 自113年11月27日起入監執行另案,經本院裁定自該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本院審判中羈押之被告,本院無從停止其羈押。至於被告另案執行何時釋放,核屬該案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本院無從置喙。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