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M-113-聲-3546-202410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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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浩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2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浩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浩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浩偉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8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 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 ②有期徒刑1年2月(共19罪) ③有期徒刑1年3月(共7罪) ④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 犯罪日期 110.09.26 110.09.19~ 110.09.2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37282號 新北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198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8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17、1689號 判決 日期 110.12.30 112.06.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8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17、168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2.15 112.08.09 備註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撤缓字第164號 新北地檢 112年度執字第 12131號 前曾經定應執行刑1年4月 前曾經定應執行刑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