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M-113-聲-3560-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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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冠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冠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宇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宣告有期徒刑與宣告罰金者,併執行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判決,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年3月18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6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萬5千元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9萬元),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加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6萬5千元)。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經本院詢問後,受刑人未依期限回覆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林冠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1/05/26 均為111/05/26 111/05/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31、4932、4933、4934、493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31、4932、4933、4934、493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31、4932、4933、4934、49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判決日期 113/01/30 113/01/30 113/01/30 確定 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3/18 113/03/18 113/03/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4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4號 編號1至3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受刑人林冠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1/04/20、111/04/20、111/04/21 111/04/20~111/04/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229、5712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229、571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6號 判決日期 113/04/18 113/04/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05 113/06/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0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102號 編號4至5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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