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聲-3597-2024103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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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驛宬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交保,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法官林翊臻」之記載 ,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米慧、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翊臻」。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法官林翊臻 」之記載,顯係「審判長法官林米慧、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翊臻」之誤寫,蓋該裁定內容業經合議庭評議,此誤裁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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