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M-113-聲-3609-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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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辰亘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辰亘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程序之實施,應保障當事人之合法訴訟權,並兼 顧被告對於裁判效力之信賴。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或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固有明定。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查受刑人因於112年12月1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28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已於113年6月29日確定(下稱甲案),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助字第2345號執行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受刑人所犯甲案之罪,係於附表所示各案判決確定前所犯,符合刑法第53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為附表各罪及甲案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亦向本院表示除附表所示罪刑外,其另有其他案件符合合併定應執行之要件,請求本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等情(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是聲請人於113年9月9日就附表所示案件聲請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時,漏未審酌甲案之罪刑與附表所示各罪刑,亦符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容有未洽。再者,受刑人甫於113年8月1日入監執行,距附表所示任一罪刑之執行完畢日期均為時尚遠,是本件並無就附表所示各罪有先予定應執行刑之急迫性。若本院先就附表所示罪刑為定刑之裁定,則日後檢察官再就甲案與附表所示罪刑另向本院聲請定刑,則後案可能因考量本案已定刑度,僅能選擇加計刑期遞增刑度,如此一來,恐有影響後案定刑之裁量空間,且造成不利受刑人之情形。綜上所述,聲請人漏未就甲案之罪刑與附表所示各罪一併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為保障受刑人之合法權益,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受刑人簡辰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12/13 112/11/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76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5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4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3/04/24 113/05/2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4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28 113/07/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6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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