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M-113-聲-3622-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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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勝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勝元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12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受刑人黃勝元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 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 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可證。  ㈡本院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已 適當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受刑人迄未回覆,有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新北院楓刑申113聲3622字第33243號函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證。  ㈢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 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即合計之刑度),及已定執行刑部分與未定執行刑部分刑期總和之內部限制,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5 案由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日、20日、30日,如易科罰金,皆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拘役50日 拘役35日、25日、45日,如易科罰金,皆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35日,如易科罰金,皆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拘役50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 日期 112年6月28日、112年7月2日、112年7月2日 112年7月15日、112年7月19日、112年9月14日 112年8月5日、112年9月5日 112年7月28日 112年6月28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755號 112年度易字第126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9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84號 113年度簡字第28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2日 112年12月29日 113年3月31日 113年4月16日 113年6月17日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755號 112年度易字第1266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39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684號 113年度簡字第2805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0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7月29日 備註: ①編號1、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2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②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8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③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86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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