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M-113-聲-3645-202411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偉豪 具 保 人 劉偉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 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偉英因被告劉偉豪犯竊盜案件,經 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沒入保證金,以受刑人逃匿為要件。所謂逃匿,須有積極 之逃匿隱藏行為,須依法定程序傳喚、拘提被告,以確認有積極逃匿之事實。 三、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 保人於民國111年11月8日繳納現金後,經該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890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4罪),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91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上揭判決書、裁定各1份在卷可憑。 四、該案經移送執行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傳喚被告應於113年5月23日上午10點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傳喚被告之傳票寄送至被告之戶籍地址「桃園市○○區○○○00號」,因該處為不按址投遞區,招領逾期後經郵務單位退回,復經囑託警察機關為送達,亦因該址已為廢墟,無法送達,惟寄送至被告居所地(即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2樓、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傳票,及寄予具保人之通知,則均已合法送達,有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通知具保人之函文、執行傳票及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員警查訪紀錄表暨所附照片在卷可憑。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5月23日到案執行,然遍查全卷,未見檢察官嗣有依法派警至被告上揭2居所拘提被告,則被告是否已逃匿,即有未明,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