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M-113-聲-3646-202410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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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胡恩豪 居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58號、第1 18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胡恩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有其自白、證人指證及交易明細、擷圖、照片、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重大,另因詐欺案件偵審中,本案仍加入詐騙集團依指示收取詐欺所得贓款,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案發後丟棄工作機,故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6月5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及依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113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主張其坦承犯罪,已無逃亡、串供或滅證之虞,且必遵期入監執行,望能體恤被告,執行前返家陪同60多歲父親居住,整頓家務,克盡人倫之道,以免遺憾,聲請具保、限制出境、住居或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報到以停止羈押等語。良以本案業於113年7月19日辯論終結,同年8月30日宣判,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15罪),被告既經諭知罪刑,所犯各罪罪數及法定刑度不低,經認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堪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聲請意旨其餘內容,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停止羈押各情。從而,被告向本院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仍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