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M-113-聲-3654-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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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木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木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另犯如 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另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木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6、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各罪,經法院以 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分別在各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裁判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一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據受刑人回覆從輕量刑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可憑,併予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類 型、侵害法益種類、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最高額、犯罪情節、次數、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內,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附表二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規定,縱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亦得易科罰金;至附表一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6、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日前某日至111年3月2日 111年9月5日晚間 112年3月26日9時許起至同日18時許 112年2月12日 15時24分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530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24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54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385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號 112年度簡字第962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59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3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3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15日 112年10月20日 確 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號 112年度簡字第962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59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03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8日 112年7月14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9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2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94號 編號1至3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0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5 6 7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7日17時許至同年月29日7時許間某時 111年12月26日16時2分許 111年12月04日5時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653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653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65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1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1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16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04/17 113/04/17 確 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1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164號 112年度易字第116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05/29 113/05/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0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0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06號 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日 期 112年5月19日13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 112年4月19日15時4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年7月14日19時4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88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563號、第639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563號、第639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986號 113年度簡字第246號 113年度簡字第24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7月6日 113年2月22日 113年2月22日 確 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986號 113年度簡字第246號 113年度簡字第246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8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113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3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2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724號 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附表三: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3日18時10分許 111年1月18日18時54分許 111年4月21日10時 41分許 111年8月11日 14時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309、131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309、131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10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7月21日 112年7月21日 112年6月30日 確 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46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9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0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48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9月2日 112年9月2日 112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68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9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79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90號 編號1至4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8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   號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6月19日17時許 112年5月15日4時4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7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16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5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5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14日 113年2月19日 確 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505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05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10月3日 113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4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98號 附表四: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 2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 2萬元 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日 期 111年3月1日前某日至111年3月2日 112年3月26日9時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 111年9月5日8時19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53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54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65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596號 112年度易字第1164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23日 112年5月15日 113年4月17日 確 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596號 112年度易字第116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2年5月8日 112年7月11日 113年5月29日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4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2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906號 編號1至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30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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