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CDM-113-聲-3657-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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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益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宣告有期徒刑與宣告罰金者,併執行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10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3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3號判決,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確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2年5月19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0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1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4罪部分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4萬元),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2萬5千元)。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暨經本院函詢關於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陳報,且迄今仍未回覆意見等各項情狀,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張明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12/15~110/12/16 110/12/14 110/12/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11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5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15號 判決日期 112/04/14 112/12/27 113/04/10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3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50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19 113/03/25 113/08/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70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0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00號 受刑人張明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10/12/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15號 判決日期 113/04/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9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8/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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