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M-113-聲-3659-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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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啓榮 具 保 人 施秉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 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秉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施秉宏因受刑人戴啓榮犯詐欺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應沒入上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第2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8萬元,由具 保人於民國112年1月19日繳納現金後,經本院將受刑人釋放。嗣該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罪,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81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之刑度,並就受刑人所犯4罪,改判處有期徒刑2月至4月不等之刑度確定,嗣復經該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派警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12年刑保字第29號)、上揭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通知具保人之函文、執行傳票及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其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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