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M-113-聲-3693-202410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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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錢建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錢建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錢建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錢建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下同)9萬元確定,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判決應執行罰金5萬3千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陳述 意見狀)。 四、綜上,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 、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錢建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罰金新臺幣35000元 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犯罪日期 112/10/27 112/07/22 112/08/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443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328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3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號 113年度簡字第38號 113年度簡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13/01/04 113/02/16 113/02/1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橋頭地院 橋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號 113年度簡字第38號 113年度簡字第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1/30 113/03/22 113/03/22 是否為得易服 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罰金新臺幣50000元 犯罪日期 112/07/21 112/10/06 112/10/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橋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1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84、328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84、32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1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 判決日期 113/03/11 113/06/19 113/06/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橋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19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19 113/07/31 113/07/31 是否為得易服 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 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60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5萬3千元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4000元 犯罪日期 112/08/04 112/10/22 112/08/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603、80209號、113年度偵字第3297、7111、7861、132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603、80209號、113年度偵字第3297、7111、7861、132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603、80209號、113年度偵字第3297、7111、7861、132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判決日期 113/06/28 113/06/28 113/06/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27 113/08/27 113/08/27 是否為得易服 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20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20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207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6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罪日期 112/11/02 112/11/06 112/11/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603、80209號、113年度偵字第3297、7111、7861、132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603、80209號、113年度偵字第3297、7111、7861、132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603、80209號、113年度偵字第3297、7111、7861、1325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判決日期 113/06/28 113/06/28 113/06/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27 113/08/27 113/08/27 是否為得易服 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20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20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12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