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M-113-聲-3705-202410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 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明對定刑無意見,及其所犯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08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5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36號 113年度簡字第958號 判決日期 112/09/27 113/06/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36號 113年度簡字第9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9/27 113/08/2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1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0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