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M-113-聲-3720-202410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慶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0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慶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慶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本院於送達聲請狀繕本時併函知受刑人得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及時表示意見,參以受刑人表示意見略以: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件應以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受刑人對於自己違反社會倫理道德,違背法律、司法法令及對社會治安造成損害,種種錯誤,荒唐、脫序行為至感懊悔,於此受刑人再次對於養育我的父母、國家社會以及被害人都致上最真摯的歉意。受刑人犯下多起詐欺及毒品罪,受到司法判刑,實屬咎由自取,罪有應得,無怨天尤人,然所犯罪刑情狀實尚有過苛,盼望鈞院悲天憫人,實憫恕懷,能視人之生命有限,黃金年歲更有限,恩賜受刑人一個從新、從輕,並較有利復歸社會及家庭之刑度裁定,讓受刑人更生有望,更俾勵受刑人能早日重啟自新之機,重新做人,今後必懷在世為人之省悟戰戰兢兢、如淵履薄,不敢再有任何踰越律法之念頭及行為等語,有其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憑;及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均為詐欺案件,擔當詐欺集團中收水角色,因而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另所犯如附表編號3、5則均為販賣毒品類型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日期間隔不遠。上開犯行中,相同或相類犯行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不同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暨如附表中部分之罪曾分別經法院裁定或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定刑刑度,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情形等等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