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M-113-聲-3749-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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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泰利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泰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築物及住宅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吳泰利因放火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112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後,於113年9月30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5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555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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