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聲-3750-202410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健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健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健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11年間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併科罰金新臺幣2,559,060元、111年度簡字第487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均確定在案,上開案件復經同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67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11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8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案件所定應執行刑及宣告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4年2月8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14年1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5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於假釋後仍須依法執行上開案件所處罰金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