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聲-3752-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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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心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心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心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825號判決,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行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112年1月4日確定,於112年5月16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67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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