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聲-3754-202410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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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浚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浚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703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