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M-113-聲-3755-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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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陳慶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1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㈠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 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1年2月(共2罪)確定;上開㈠㈡案,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38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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