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M-113-聲-3756-202410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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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深福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深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深福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下列刑法第1編第12章保安處分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112年7月1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