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M-113-聲-3757-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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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煒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煒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煒翔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余煒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11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於112年3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月2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4年9月3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43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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