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M-113-聲-3759-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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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廖建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建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5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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