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CDM-113-聲-3793-202410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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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793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王泱力 被 告 郭紀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0號),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泱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王泱力因被告郭紀翔所涉11 2年度訴緝字第10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2年3月30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案業經確定在案,請准聲請人退保並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 入監服刑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其實收利息,併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19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112年3月21日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聲請人於同年3月30日向本院繳納保證金後,被告業獲釋放,有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12年刑保字第85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79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63-69頁、第71頁、第73頁、第75頁)。而被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11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確定,並已於113年6月14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銀字第8709號之3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0-41頁、第81頁、第85頁),足認被告業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入監執行,依上述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3項、第119條之1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