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M-113-聲-3804-202410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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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志平 受 刑 人 陳立宇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所犯妨害秩序案 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陳志平因受刑人陳立宇犯妨害秩序案件,經依檢察 官指定繳交保證金2萬元後,受刑人業獲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822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執行傳票送達回證、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送達證書等影本、拘提受刑人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