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M-113-聲-3805-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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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洪晨瑜 受 刑 人 陶譽騰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晨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晨瑜前因受刑人陶譽騰所犯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2項(聲請意旨漏列第118條第2項,應予補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 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受刑人陶譽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洪晨瑜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80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111年12月12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判決書在卷足憑。 (二)又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按址傳喚應到案執行 刑罰時,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檢察官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受刑人經按址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現仍查無在監在押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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