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M-113-聲-3815-202410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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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廷駿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廷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廷駿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3年7月確定(聲請書漏載部分,逕補充如本裁定),於民國98年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8 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林廷駿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