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M-113-聲-3816-202410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俊毅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俊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後接續執行為有期徒刑9年2月,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9年12月11日入監執行(上開有 期徒刑9年2月,於本次入監前,業已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6月29日,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