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M-113-聲-3819-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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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傳揚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傳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傳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等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各罪刑度後,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8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抗字第21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105年4月20日入監與前揭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月(105年6月7日至107年2月27日執行殘刑1年9月2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受刑人有期徒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8年3月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5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7年10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46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縮刑日數「1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10月22日」,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故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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