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M-113-聲-3821-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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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明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明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顏明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合併定應執行刑15年,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3月(聲請書前開誤載部分應予更正),於民國103年6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7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確定,嗣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17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受刑人於103年6月5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於113年10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336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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