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PCDM-113-聲-3822-202410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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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冠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冠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冠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6年5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接續執行有期徒 刑16年5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6年8月4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