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M-113-聲-3828-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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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聖紘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聖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聖紘因犯毀損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 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如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文書、妨害自由、洗錢防制法、毀損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名,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如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宣告刑,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宣告刑,應補充「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號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1至4、6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已同意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證(見執聲卷)。足認受刑人已同意檢察官聲請定刑之意,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查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刑,於該案中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號判決書在卷可查,均構成本院定應執行刑應考量之內部界限。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犯罪時間雖相近,但其 犯罪情節、犯罪型態互異,分別為:⒈施用毒品案件。⒉協助他人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⒊因金錢糾紛,持甩棍恐嚇他人。⒋出於僥倖冒用他人名義應訊。⒌以竊盜方式獲取不應得之財物。⒍因債務糾紛,夥同他人砸毀物品。上開案件之犯罪動機、情節俱不相同,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數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及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書上對於定刑部分表示無意見一節,有前開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參,並衡量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惟受刑人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分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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