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聲-3831-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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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健信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健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健信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梁健信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各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則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與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刑,僅嗣應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就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受刑人於期限內並未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民國106年起即有毀損、傷害之前科,素行 不良且呈現其特殊之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均係竊取他人之機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係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係破壞他人之機車,其犯罪時間分布於110年9月至112年9月之間,其中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等各項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刑罰經濟暨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受刑人梁健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4/16 111/08/21 111/08/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449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30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9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宜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888號 112年度易字第35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379號 判決日期 112/08/25 112/10/25 112/12/14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宜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888號 112年度易字第355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37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0/05 112/11/27 113/01/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83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聲字第2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30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聲字第2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54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聲字第2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受刑人梁健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 毀損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6/27 110.9.22 112.9.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351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9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調偵字第9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86號 112年度訴字第182號 113年度簡字第1751號 判決日期 113/04/08 113/6/19(聲 請書誤載為112 /6/19) 113/7/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286號 112年度訴字第182號 113年度簡字第17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15 113/6/19(聲 請書誤載為112 /6/19) 113/9/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167號(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聲字第2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0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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