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M-113-聲-3833-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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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宥辛(原名陳佳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 年度執聲字第27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宥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辛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宥辛因詐欺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13年7月12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 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編號1至5所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聲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刑,尚未裁定),應保障其既得優惠而無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且受刑人經本院詢問結果,具狀表示其犯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以早日回家孝順母親及陪伴幼子等語,有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申請數罪併罰狀可查,再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並斟酌受刑人之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害程度、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受刑人陳宥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9日間起至同年9月6日晚間11時許為警查獲時止 112年7月24日凌晨2時21分許 112年7月28日晚間11時3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10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56號、第157號、第158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56號、第157號、第1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318號 113年度易字第280號 113年度易字第280號 判決日 期 113/04/01 113/06/26 113/06/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318號 113年度易字第280號 113年度易字第280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7/12 (撤回上訴) 113/07/30 113/07/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54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12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12號 編號2、3經同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拘役80日 受刑人陳宥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2日22時18分許 112年7月28日3時23分許 112年9月2日20時許起至同年月3日14時21分止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545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2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9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南投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10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174號 113年度易字第117號 判決日 期 113/05/22 113/07/03 113/07/09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本院 南投地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10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174號 113年度易字第117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7/17 113/08/07 113/08/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865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6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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