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M-113-聲-3853-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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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宗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宗和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合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 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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