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M-113-聲-3856-20250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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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56號 聲 請 人 即 具保人 李謹珊 被 告 覺俊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042號),聲請返 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覺俊棠因110年度易字第1042號詐欺案 件,經聲請人即具保人李謹珊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該案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惟尚未發還保證金,爰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 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聲請人向本院提出1萬元保證 金在案,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該保證金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發還由聲請人親自簽名具領,有發還刑事保證金領款收據1紙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