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M-113-聲-3862-202410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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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子成 具 保 人 黃亞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亞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亞苓因受刑人袁子成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袁子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黃亞苓繳納現金後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5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6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未果,且受刑人、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上開案件判決書、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