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3-聲-3871-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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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71號 聲 請 人 即受扣押人 李秀芬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81號貪污等案件,聲請發 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所謂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有明文規定。又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詹宗穎、鄭伊言、游雲漢等人涉犯詐欺等案件, 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帳戶款項於新臺幣(下同)1億5,047萬0,161元範圍內予以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以112年度聲扣字第23號裁定准予扣押,因聲請人李秀芬及其他被扣押人不服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234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被告詹宗穎、鄭伊言、游雲漢等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2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41099號等提起公訴,現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381號案件審理中,有上開扣押裁定、起訴書在卷可查。聲請人雖以其所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9268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堪認已無犯罪嫌疑而聲請發還如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帳戶內款項,然觀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係以聲請人與被告游雲漢具有親屬關係,且聲請人與配偶即被告游雲漢之父游水源經營鐵工廠事業,有正常之收入來源,及觀以聲請人扣案之手機內與被告游雲漢之對話內容,雖可見被告游雲漢請聲請人匯款、提供雙證件,並提及款項將投資遊戲公司、麻將等語,但並未提及遊戲公司之實際營運方式等細節,故認聲請人疑似有資金提供或協助公司登記等情事,惟難以認定聲請人對於被告游雲漢實係參與機房詐欺組織、或創奕人數位公司實係本機房詐欺組織之集團事業等節有所知悉而為不起訴處分,尚不代表聲請人如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帳戶內款項確非前揭被告等人犯罪所用及該等帳戶內款項並非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又被告詹宗穎、鄭伊言、游雲漢等人為管理日益龐大之詐騙所得贓款,陸續以詐欺所得資金成立創奕人集團,包含創奕人形象廣告公司、創弈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創奕人居酒屋(即弎奕餐廳)、創奕人精品旗艦店有限公司及創奕人國際汽車有限公司,其等所得之詐欺款項亦有匯入(轉匯)至創奕人數位公司之金融帳戶內,而創奕人數位公司即係由聲請人擔任董事,並登記出資1,350萬元,而聲請人之出資係出自於配偶游水源之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帳戶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案起訴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游水源之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帳戶交易明細等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如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帳戶是否為被告詹宗穎、鄭伊言、游雲漢等人犯罪所用、其內款項是否為其等犯罪所得、或為被告等人財產而可續為保全追徵之客體,均仍有待本院進一步調查、釐清。從而,考量本案目前仍在本院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且上開扣押款項尚不足全額發還本案所有被害人受害金額(詳本案起訴書),應認聲請人如附表編號20至26所示帳戶隨訴訟程序之發展,有需要調查之可能,其內款項是否為應沒收或追徵之犯罪所得,亦須待法院終局確定判決之認定結果而定。本院基於確保日後審理之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沒收、追徵之可能,認有繼續扣押該帳戶內款項之必要,尚難先行裁定准予發還。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戶名 扣押範圍 1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0 游漢雲 新臺幣1億5,047萬0,161元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詹佳倩 5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 6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尤宗寧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許富翔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邱振皓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何柏頤 1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3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孔寶傳 1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鄭莉霖 16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 1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8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9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20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0 李秀芬 21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0 2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 23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 24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25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2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27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游水源 28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29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30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0 31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0 3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3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創奕人形象廣告有限公司 3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 創奕人精品旗艦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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