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M-113-聲-3878-202411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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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宏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宏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侯宏吉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分別係竊盜、偽造文書、洗錢防制法等罪,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