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M-113-聲-3884-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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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解錦輝 具 保 人 邱子淵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受刑人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緝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聲請人就受刑人上揭確定案件以113年度執字第9510號案件 執行時,受刑人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居所則為新北市○○區○○街00號3樓,聲請人即將命受刑人應到案接受執行之傳票(到案日期為113年8月13日上午9時0分)送達於上開受刑人住所及居所,該等執行傳票均因未獲會晤受刑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均於113年7月30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於113年8月9日即屬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命警前往上開受刑人住所及居所拘提受刑人亦均無著,且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到案日期為113年9月25日上午9時0分),因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遂於113年9月11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於113年9月21日即屬合法送達)等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著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結果(具保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5日乙○○貞(丁113執9510號)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則聲請人已合法傳喚、拘提受刑人,並合法通知具保人,然受刑人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等情,堪以認定。此外,受刑人現時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確已畏罪逃匿。聲請意旨,經核有據,應由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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