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聲-3897-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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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修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修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修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林修全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審酌受刑人自100年起即有施用毒品、侵占、詐欺等前科 並數次入監執行,素行不良且呈現其特殊之人格特質與犯罪傾向(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攜帶兇器竊盜,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之性質均不相同,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受刑人林修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2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0402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6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4104號 113年度簡字第2362號 判決日期 113/03/05 113/06/18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4104號 113年度簡字第236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4/17 113/07/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2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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