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CDM-113-聲-390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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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東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疏漏之處,更正或補充如本裁定附表備註欄所載),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就前開數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 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比例、責罰相當、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及刑罰經濟、恤刑之目的,暨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從輕量刑(見定刑聲請切結書、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執行時間固已執行完畢,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指揮書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另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應執行刑之案 件,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0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上開請求從輕定刑外,同時表示就111年度執助銀字第3735號、112年度執更助己字第442號、113年度執更助己字第896號所示案件請求一併定執行刑等語,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院僅得在檢察官聲請範圍內,認定各罪是否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依法裁定,受刑人所指其他案件部分,非在檢察官本案聲請範圍內,本院自不能逕予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故受刑人該等合併另案之定刑意見,本院無從審酌,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公共危險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3日 111年1月30日 110年1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43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55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14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436號 判決日期 111/03/28 111/05/31 111/04/11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135號 111年度桃簡字第114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43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4/27 111/07/05 111/08/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73號 (已執畢)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44號 (已執畢)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08號 (已執畢) ※前開編號2所示之案件,原聲請書附表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誤載為「111/04/26」,更正如上。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0日 111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06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4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84號 判決日期 112/10/03 112/11/24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49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9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1/10 113/01/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98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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