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CDM-113-聲-3905-20250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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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諺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陸拾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罪刑有得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受刑人復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執行卷第4頁)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併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即屬正當。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29、769、1029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111年2月12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曾經各裁判定應執行之刑如附表所示,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0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0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原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0年3月)。準此,爰依上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審酌各罪間之犯罪情節、行為動機、行為態樣、危害情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並再衡以其各次犯行均曾因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大幅折讓刑期,倘若再度予大幅折讓,其犯罪成本顯然過低(例如所犯60罪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計算,實際每罪僅餘有期徒刑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2月)等情,暨經本院函詢關於本次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提出,且迄今仍未回覆意見等各項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揆諸前揭解釋意旨,與如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自無庸就執行刑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固已執行完畢,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強制換頁==========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次) 犯罪日期 109年3月至4月間某2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4月6日) 109年5月23日 109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等案 臺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7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51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629、769、10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號 110年度訴字第982、983號 判決日期 110/12/23 111/03/31 111/0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629、769、102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85號 110年度訴字第982、9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2/12 111/05/07 111/07/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57號(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30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7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共6次,聲請書誤載為3次) 有期徒刑1年 (共6次) 有期徒刑1年5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1次)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8月(1次) 犯罪日期 109年5月24日至109年5月31日間(聲請書誤載為109年5月30日) 109年6月15日 109年6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80號等案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8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110年度訴字第751號 判決日期 111/08/18 111/08/25 112/01/18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83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8號 110年度訴字第75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09/20 111/10/05 112/03/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得社勞)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25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9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04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年(1次) 有期徒刑10月(1次) 有期徒刑7月(5次) 有期徒刑8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共6次) 犯罪日期 109年8月4日 109年5月28日、109年5月30日、109年6月6日、109年6月3日、 109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4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19號等案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17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49號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432號 判決日期 112/02/10 111/01/24 112/10/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449號 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43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3/15 112/06/14 112/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0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3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060號 桃園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7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1年4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0次) 有期徒刑1年1月(共6次)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3日 109年5月26日、109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94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75號等案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 判決日期 112/11/10 112/12/13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8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2/13 113/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83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5號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