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M-113-聲-3939-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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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月淑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 年度執聲字第2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月淑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月淑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月淑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逾期未陳述)後,審酌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3 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瀚 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9.22 112.10.06 112.10.0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769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毒偵字第882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毒偵字第8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257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76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765號 判決 日期 113.05.22 113.06.13 113.06.1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257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765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76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7.08 113.07.24 113.07.24 備註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11021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 11790號 新北地檢 113年度執字第 11790號 編號2、3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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