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PCDM-113-聲-3942-202410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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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逸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逸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許逸軒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5年1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9日 ①110年7月22日 ②110年8月28日 ③110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44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9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92號 113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3年7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592號 113年度原訴緝字第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9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5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93號(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