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1-27

案號

PCDM-113-聲-3998-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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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9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士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808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士傑已坦承犯行,並已收受判決,無 犯後態度不佳,亦無反覆實施犯行之虞、湮滅證據或串供之必要,且有固定住所,請准予具保或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 3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而被告所涉前揭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於113年11月11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該院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則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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