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聲-4003-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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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志洋 受 刑 人 馮建英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志洋因受刑人馮建英所犯詐欺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0年刑保字第12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9號), 前於審理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10年5月13日繳交同額保證金後,受刑人業獲釋放,有110年刑保字第126號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聯影本1紙在卷可考。茲於該案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應於113年9月3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754號),並向具保人之住所即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及居所即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寄發通知,然受刑人經合法通知並未遵期到案,並經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1份、新北地檢署113年8月13日新北檢貞(乙113執3754號)字通知函影本、戶役政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及送達證書影本3紙在卷可稽,堪認屬實。且受刑人、具保人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亦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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