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CDM-113-聲-4004-202501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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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0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蔡聰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新北檢貞卯113執聲他4113字第1139121 90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蔡聰安(下稱受刑 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187號裁定(下稱A裁定)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23號裁定(下稱B裁定)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前開二裁定因不符定刑要件而接續執行,合計須執行有期徒刑29年2月,然附表二編號4、5二罪之犯罪日期均早於附表一所示各罪之判決確定日,是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如附表二編號4、5之罪如與附表一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下限為5年,而B裁定之剩餘數罪之定刑上限為11年5月,下限為3年6月,相較於A裁定之定刑上限為30年,下限為5年,而B裁定之定刑上限為15年11月,下限為3年10月,顯然將B裁定之附表編號4、5之罪拆出來與A裁定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是A裁定與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致受刑人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受刑人因此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請求就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另就B裁定剩餘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惟遭新北地檢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新北檢貞卯113執聲他4113字第1139121900號函否准受刑人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而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之全部或部分曾經法院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除原裁判所酌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6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 確定,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執更字第1539號案件執行;另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經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1190號裁定、最高法院以107年台抗字第90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執更助字第10號案件執行,有A、B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受刑人向新北地檢署請求就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另就B裁定剩餘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惟經新北地檢署於113年10月4日以新北檢貞卯113執聲他4113字第1139121900號函覆「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乙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情,有該函文附卷可憑。 ㈡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之罪合計刑期為9年8月,然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判決應執行刑4年8月;而附表二所示各罪合計刑期為16年3月,經B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故附表二編號4、5之罪刑實際上已兩次因定應執行刑而受有相當程度之扣減。倘依受刑人之主張將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則其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3年8月(即A裁定所定應執行刑19年,加計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刑,合計為23年8月),而附表二編號1至3、6至10所示之罪如重新定應執行刑,則其應執行刑之上限為11年3月。是依受刑人主張重新改組定應執行之刑期總和上限為34年11月,超過A、B裁定應執行刑之刑期總和29年2月甚多。準此,受刑人請求就附表二編號4、5之罪與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另就B裁定剩餘之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結果,不一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實難認A、B裁定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有何客觀上過度不利評價致對受刑人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事。 ㈢綜上所述,A、B裁定既已確定,且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均 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法院自應受上揭A、B裁定應執行刑之實質確定力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一部再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亦無許受刑人任擇其所犯各罪中最為有利或不利之數罪排列組合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刑。從而,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裁定予以執行,並否准受刑人重新定刑之聲請,並無違法或不當。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87號裁定所定 應執行刑之各罪):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 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99年11月中旬某日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790號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857號 100年8月31日 雄高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621號(程序駁回) 100年11月8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6月 99年12月某日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753號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11月3日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11月29日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6月 100年1月初某日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753號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11月3日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11月29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6月 100年1月底某日 屏東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753號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11月3日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650號 100年11月29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99年12月1日 屏東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955號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858號 100年11月28日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858號 100年12月26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99年11月29日 屏東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955號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858號 100年11月28日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858號 100年12月26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99年12月1日前約1星期內之某日 屏東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791號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859號 100年10月27日 屏東地院100年度訴字第859號 101年5月29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0年5月6日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4月9日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4月9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6月 100年5月6日約1星期前某日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4月9日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5月7日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 100年3月間某日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4月9日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5月7日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8月 100年4月間某日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4月9日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5月7日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年10月 100年3月間某日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4月9日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5月7日 1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2月 100年5月間某日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4月9日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5月7日 1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 100年5月間某日交易後,另於同年月間某日時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4月9日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5月7日 1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00年3月間某日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4月9日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5月7日 1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00年3月間某日起至100年5月6日查獲時止期間內某日 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等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4月9日 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 102年5月7日 附表二(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023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各罪) :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 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6月 101年4月10日至101年4月11日間某時 屏東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 屏東地院101年度訴字第937號 101年8月31日 屏東地院101年度訴字第937號 101年9月27日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1年4月14日凌晨1、2時許 屏東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 屏東地院101年度訴字第937號 101年8月31日 屏東地院101年度訴字第937號 101年9月27日 3 恐嚇危害他人安全 有期徒刑4月 101年4月5日凌晨0時30分許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593號 屏東地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02年11月7日 屏東地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2年12月10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10月 100年4月間某日下午2至3時許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593號 屏東地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02年11月7日 屏東地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2年12月10日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00年9、10月間之某日某時許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593、4214號 屏東地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02年11月7日 屏東地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2年12月10日 6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01年2、3月間之某日某時許志101年4月14日凌晨4時50分許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593、4214號 屏東地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02年11月7日 屏東地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2年12月10日 7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101年4月7、8日知某時許至101年4月14日凌晨4時50分許 屏東地檢101年度偵字第3593、4214號 屏東地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02年11月7日 屏東地院102年度訴字第95號 12年12月10日 8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100年9月或10月間某日至100年12月7日0時40分許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3496號 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103年2月12日 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103年3月10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9月 100年12月6日22時許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3496號 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103年2月12日 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103年3月10日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月 100年12月6日22時許 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3496號 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103年2月12日 新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548號 10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