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M-113-聲-4010-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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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偉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偉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劉偉明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 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不全然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毀棄損壞 ①毀棄損壞 ②妨害自由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拘役8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日 ①111年1月18日 ②111年1月18日 111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調院偵字第247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90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調偵字第2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37號 112年度簡字第370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12/04/14 112/12/25 113/05/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937號 112年度簡字第370號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5/23 113/02/05 113/08/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042號(已執行)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9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140號 桃園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532號定應執行拘役110日(113年度執更字第28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