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6
案號
PCDM-113-聲-4069-202412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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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毓麒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地下0層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毓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毓麒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高毓麒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9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同意聲請定刑, 無其他意見等語(見被告113年8月19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13年11月4日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 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4至9與編號2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4罪)、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⒈111年4月29日 ⒉111年5月23日 ⒊111年6月12日 ⒋111年6月18日 ⒌111年6月25日 111年3月4日至3月8日 111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93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765、34905、38403、41229、41230、5009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2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14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8號 112年度簡字第608號 判 決日 期 111年8月30日 112年2月18日 112年3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314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78號 112年度簡字第608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11年10月12日 112年4月7日 112年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88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1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99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9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1日 111年6月4日 111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39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04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9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47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47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5月22日 112年4月24日 112年7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47號 112年度簡字第120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947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24日 112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9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2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59號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9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3罪)、 有期徒刑6月(1罪)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2月(2罪) 有期徒刑5月(1罪)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6日 ⒈111年8月11日 ⒉111年8月16日 ⒊111年9月20日 ⒋111年9月22日 ⒈111年10月4日 ⒉111年5月23日 ⒊111年9月17日 ⒋111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859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0、1444、1716、221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624、7692、7895、88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16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841號 112年度簡字第909號 判 決日 期 112年2月17日 112年7月6日 112年3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16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841號 112年度簡字第909號 判 決 確 定日 期 112年7月11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8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48號 ⒈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32號 ⒉編號9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9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9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