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聲-4076-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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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7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李國清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45217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國清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李國清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即被告李國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衡酌被告李國清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核全案事證,認被告李國清先前所諭知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然本案業已調查完畢辯論終結,是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及比例原則、犯罪情節等綜合各一切情狀後,若命其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本案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惟如覓保無著,則仍有羈押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114年1月11日起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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